问题 | 对合同主体的审查要做到什么样的 |
释义 | 合同主体审查的要求有:对合同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审查;对合同主体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性进行审查;存在代理情形的,对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和代理时间进行审查;法律其他规定等。 一、合同条款无效的原因 (一)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表现为: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合同且法定代理人不予追认的,该合同无效,但有例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需追认,合同当然有效; 2、代理人不合格且相对人有过失而成立的合同,该合同无效; 3、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该合同无效。 (二)订立合同条款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b.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d.以合法形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 3、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无效。但有两例外:事后经权利人追认的,有效;事后取得处分权的,有效。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条款,即意思表示有瑕疵,如: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无效。 二、网签合同个人印章尺寸 公章在所有印章中具有最高的效力,是法人权利的象征,在现行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审查是否盖有法人公章成为判断民事活动是否成立和生效的重要标准。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如发票的盖章),均可以公章代表法人意志,对外签订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具有极高的法律效力,凡是以公司名义发出的信函、公文、合同、介绍信、证明或其他公司材料均可使用公章。盖有公章的介绍信、合同乃公司意思表示的法律文件。在法律实践中,持有上述法律文件的行为人一般会被视为公司的代理人(即授权代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其法律后果概由公司承担 三、民用建筑工程设计合同怎么写 (一)建设工程设计主体的审核审查;在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主体进行审核审查时,主要从两方面进行:第一,合同主体是否合法和真实,有些企业由于各种因素的限制,导致其自身不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而为了获取经济利益,企业会通过作假的手段来达到签订合同的目的。第二,合同主体是否具备相关的资质或许可,对于工程建设行业来说,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都要具备一定的资质或许可。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条款的审核审查;在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的条款进行审核审查时,要根据该种合同特有的性质以及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审查,保证合同条款的全面性,同时保证条款的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行性。 (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内容的审核审查;第一,审查合同权利义务条款是否具有完整性及可行性。第二,设计期限约定的审查,合同内容中包含了计划设计完成日期以及实际完成日期。第三,工程设计合同变更内容审核,当工程设计图纸需要修改、变更时,双方当事人采取何种策略进行变更和修改。第四,合同提前终止、解除条件、确认和后续处理程序的审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当合同需要提前终止时,需要双方当事人根据合同的相关规定来解除契约关系。第五,违约条款的审查。第六,争议解决途径的审查,一旦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时,要通过何种方法解决。 (四)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中重要词汇的审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一种书面形式,是双方当事人用来交流的方式,具有极强的严谨性。因此,在拟定合同内容时,所用到的词汇要具备极强的专业性和准确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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