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办理退役军人优待证所需材料如下: 1、个人申请书; 2、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户口簿复印件; 4、退伍证原件和复印件。原件确认后退给本人; 5、参战证书原件、参战立功受奖证件原件等证明材料。 退役军人优待证有以下作用和用途: 1、在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或优惠待遇。 2、退役军人可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铁路、公路、航空、港口、金融、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市民服务中心等公共服务机构和场所享受优先服务。 3、退役军人凭《优待证》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的地方医疗服务机构享有优先挂号等服务。 4、退役军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游览政府投资兴办的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风景区、博物馆、纪念馆、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等场所,凭《优待证》免门票费。 5、退役军人凭《优待证》优先办理民政服务事项。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应当优先收养或入住。对符合条件的孤老退役军人,按照本人自愿原则安排入住光荣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 法律依据:《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退役军人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等其他优抚对象原则上应向户籍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不在户籍地常住的,可向常住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提出申请。本办法施行后,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接收退役军人时,可依对象本人意愿完成申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需由监护人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