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财产混同的几种情况 |
释义 |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金或者财产,不作财务记载的,股东用公司的资金偿还股东的债务,或者将公司的资金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的,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致使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股东自身收益与公司盈利不加区分,致使双方利益不清的。对于股东与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形,适用法人的人格否认制度。 一、股东不能行使知情权的情形有哪些 股东不能行使知情权的情形如下: 1、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2、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相关信息,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 3、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前三年内,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4、股东有其他不正当目的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只要是公司股东,就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限制股东行使知情权的股权比例。 二、关于财产的混同举证责任问题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一人公司人格否认之诉中,债权人如果以财产混同为由要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举证责任倒置,债权人不需要初步证明一人公司存在公司与股东财产混同的迹象; 而是由股东负担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的举证责任,若股东无法证明财产独立,连带责任即成立。 三、股东混同的具体法律事项 有的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不注重规范财务制度,随意使用股东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之间进行资金往来,甚至使用个人账户替代公司账户支付或代收货款等等,当公司对外负债不能清偿时,股东的这种行为是否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下面笔者就通过三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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