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患者入院前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提供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并向医院足额交付住院押金。 2、定点医院工作人员应将患者的各种住院信息和每日所用治疗和药品明细及时录入。 3、患者出院结算后,再由合作医疗办事处专职人员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进行审核、计算出应予补偿金额,并由就诊医院先行垫付补偿金支付给患者,同时在合作医疗管理系统上进行登记。 法律客观: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