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公证赔偿中不同主体的过错
释义
    按照《公证法》和《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是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的义务。在实践当中,公证机构经常遇到公证申请人基于各种目的而提供的形形色色的假证明材料。虽然一方面公证机构负有严格审查和核实的义务,这也是公证的基本意旨;但是,如果放任当事人提供各种不真实假材料来骗取公证书,不仅会片面地加重了公证机构的执业风险,扰乱了公证秩序,而且对于当事人来说,如果缺少法律约束则不利于社会诚信系统的建立,助长坑蒙拐骗的社会不良风气。因此,《公证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我们抛开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不谈,就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民事责任问题进行探讨。
    对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公证民事诉讼若干问题的解答》在如何确定公证机构赔偿责任的范围中,对于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所承担的民事责任问题作了较为明确的解释: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导致公证机构作出错误公证文书的,经审查,如果公证机构已经尽到充分的审查、核实义务,仍无法避免错误出现的,公证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公证机构不需要承担责任。因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同时,公证机构在审查、核实中也存在过失,导致错误发生的,由于错误发生是由于公证申请人的故意所致,因此,公证申请人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公证机构也应当对其相应的过错,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公证申请人因疏忽或者认识错误,提供了错误材料,而公证机构因过失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而作出错误公证,给当事人民造成损害的,应当根据公证申请人和公证机构的过错程度,分别判定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公证机构与公证申请人恶意串通,作出错误的公证文书的,公证机构与公证申请人应当对损害承担连带责任。这个司法解释相比《公证法》的规定而言,更加明确和具有操作性。(武汉大学法学院·张里安陈加满)
    一、房产赠与公证需要的手续
    1、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3、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2)提供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备,含义是否清晰,签名、印鉴是否齐全;
    (3)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4)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或者委托异地公证机构代为核实,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2/5 22:23: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