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参加基本 养老保险 、基本 医疗保险 、 失业保险 、 工伤保险 、 生育保险 的职工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 工资 确定缴费基数。其中,缴费基数上限按照 北京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确定。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确定;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职工,缴费基数下限按照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 《北京市 社会保险 费征缴若干规定》第七条 缴费单位应当自领取 营业执照 或者登记证书之日起30日内,到其所在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缴费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应当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出示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