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借贷行为,需要签订借款协议。同时借款利息也要按照法律规定约定。1、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2、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风险提示:企业之间的借款协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