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
释义 | 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如下: 1、附加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属合同,附加合同依附于主合同而成立,没有主合同,就不会产生附加合同,这是主合同与附加合同的基本关系。 2、当补充合同的约定与主合同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约定条款为准执行。 附加合同,是以其他合同的存在为其存在前提的合同。附加条款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基本条款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另行约定或附加的、用以扩大或限制基本条款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的补充或者变更,一般要明确约定,如果补充协议条款与原合同不一致或发生冲突时,应当以补充协议为准。签订合同之后,发现内容还需补充的,可以拟定合同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的拟定需要注意几个信息: 1、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需全面具体; 2、说明拟定补充协议的原因; 3、协议补充的内容或变更的内容。 生效的合同应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具有相应订立合同的能力,即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担合同义务的主体资格。这就要求签订合同的法人必须具备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能力,而公司的代理人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双方签订合同时,必须处于自身真实的意思在合同上签字,没有重大误解,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况。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要求合同签订的目的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社会公共利益,如签订买卖毒品的合同就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无效合同。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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