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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合同寄存人义务有什么
释义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返还的合同。寄存人需支付保管费、告知保管物情况;保管人需妥善保管、不使用、返还保管物,且对第三方主张权利也有义务。保管期间若因保管人原因毁损、灭失保管物,保管人需承担赔偿责任。保管合同仅转移保管物位置,不影响所有权、使用权。该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一致,寄存人需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可分有偿和无偿。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支付保管费的义务和告知保管人保管物品的义务。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亲自保管义务、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和第三人主张权利时的保管义务。在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情况外,保管人应履行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如果第三人对保管人提起诉讼或对保管物申请扣押,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寄存人。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不是故意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保管服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和 家和律云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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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4 8:5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