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需支付保管费和遵守告知义务,保管人需妥善保管标的物、不使用保管物、返还标的物及孳息,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保管合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不影响保管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是实践合同,且有偿或无偿需根据当事人约定。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有偿或无偿地为寄存人保管物品,并在约定期限内或应寄存人的请求下,返还保管物品的合同。寄存人只转移保管物的占有给保管人,而不转移使用和收益权,即保管人只有权占有保管物,而不能使用保管物。这是保管合同的一般原则。特殊保管合同,即消费保管则另当别论。 寄存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支付保管费的义务;(2)告知保管物品的情况。 保管人的主要义务包括:(1)妥善保管标的物的义务;(2)亲自保管义务;(3)不使用保管物的义务;(4)返还标的物及孳息的义务;(5)当第三方主张权利时,保管人应当向寄存人返还保管物,除依法对保管物采取保全或执行的情况以外,保管人应当履行返还保管物的义务,并及时通知寄存人;(6)在保管期间,如果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或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可以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或者不是故意的,那么不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保管合同的主要特征包括:(1)保管合同是提供劳务的合同。保管合同以物的保管为目的,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的是保管服务。保管合同的履行,仅转移保管物的位置,而对保管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产生影响;(2)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就保管合同而言,仅有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还不能成立,还必须有寄存人将保管物交付给保管人的事实;(3)保管合同是双务不要式合同,有偿或无偿须根据当事人约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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