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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受理治安案件后,应当如何处理
释义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应当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查,根据所涉及的行为是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分别作出处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控告、举报、投案后,认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立即进行调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据此,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有两种审查处理结果:
    一是,公安机关对源于报案、控告、举报、投案的治安案件受理登记后,应当对有关的材料以及提供的情况进行初步的审查。经过审查,公安机关认为所涉及的行为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对治安案件立即进行调查。当然,这时作出的判断是初步的,不排除公安机关经过调查以后,确认原“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际上涉嫌犯罪的情况。
    二是,公安机关经过审查,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应当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并说明理由。这里所说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案件涉及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具体可能有以下几种情况:
    1.案件所涉行为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对此,公安机关应当作撤销案件处理。
    2.案件所涉行为属于其他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对此,公安机关可以将案件及时移送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向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报案、控告、举报、投案。
    3.案件所涉行为涉嫌犯罪的,对此,公安机关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主管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以上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情形,公安机关在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时,应当将作出上述结论的法律依据及主要事实根据向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投案人予以说明。
    一、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几日
    治安案件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办结案件。但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治安案件的追诉期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九条
    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十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当场作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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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