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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租赁合同约定出租人任意解除权的情形有什么
释义
    第二百一十九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四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二十七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
    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一、租赁合同中的六种出租人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租人。出租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对租赁物享有用益权或租赁权的人可为出租人则属例外情形,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的转租。出租人处理租赁业务的一整套会计处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从出租人角度看,租赁可以分为经营租赁、销售式融资租赁、直接融资租赁和举债经营融资租赁,而其会计处理也有所不同。
    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须经租赁物所有人同意的,须征得所有人的同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可以是以下6种人:
    1、财产所有权人;
    2、国有企业的财产经营权人;
    3、典权人,在典期内,可以将典物出租以获取收益;
    4、使用权人,依法获得某种财产使用权的人可以将财产出租;
    5、占有人,即以善良意愿将财产占为已有的人;
    6、在征得出租人同意后,承租人可以将财产再出租,成为新租赁关系中的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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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1 10:38: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