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原告可以向居住地起诉离婚。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是被告的原则,如果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被告住在哪里就去基层法院起诉。但在下列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3、对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的; 4、被告注销户籍; 5、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6、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上述六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