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在民间借贷行为中,借条的签订没有见证人也是可以的,但是律师还是建议尽量由见证人进行见证。民间借贷中的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发生与存在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近似等同。自然人以见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必要时要以第三人或者证人的身份出庭,以便法庭查清案件事实。证人见证对于证明借款合同关系而言,并非必要条件,但可以作为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补强证据,有助于增强特殊情形下借据等证据的证明力,以更好的维护借款的安全。但是证人证言在证明力上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譬如,人民法院认定证人证言,可以通过对证人的智力状况、品德、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等的综合分析作出判断。因此建议见证人的选择最好是与双方当事人都没有利害关系的成年人担任,而且至少要有两名见证人在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