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安检时发现有违禁品怎么处理 按照铁路运输安全相关规定,旅客携带违禁物品应按以下方法处理: 1、属于法律规定,违法携带的物品应交公安部门处理,如国家明令禁止的物品、危害铁路运输安全的物品、 管制 刀具(包括陶瓷刀具)等。 2、携带的物品没有违反法律相关要求的物品,安检部位应采取带回、暂存、放弃等方式。 1)带回----旅客携带的违禁物品,由旅客送站的人员带回。 2)暂存----旅客禁止携带的物品无法安排亲朋带回的,可由安检部位暂存,期限一般为一个月,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暂存部位声明,暂存时间没有法律上的明文规定,一般都是由安检单位和公安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制定一个期限并交上一级主管部门确定认可。 3)放弃----主要是旅客携带的禁止携带的物品不能安排亲朋带回,又不想改变运输方式来运送禁止携带的物品,其物品价值又不大,则选择放弃。 3、旅客放弃违法违规携带的物品的处理 1)违法物品交由公安部门按照法律规定处理。 2)严禁携带的违规物品,经公安部门确认后一般由安检部门集中保存,保存期限一般也由公安部门和安检单位共同制定并交上一级主管单位确认,一般情况是六个月或一年左右。 4、保存期限过后进行销毁。安检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书页报告提交公安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核查、清点物品名称、规格、数量、保存时间等;如有不符,公安和上一级主管部门要共同追查相关责任或按照法律依据进行查处(处理是非常严格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二十八条 托运人托运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危险物品运输的规定对危险物品妥善包装,做出危险物品标志和标签,并将有关危险物品的名称、性质和防范措施的书面材料提交承运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八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危险物品或者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