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或未经过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地方政府自行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不能作为公司享受所得税优惠的法律依据。实践中,发行监管部门一般关注发行企业以下税收问题:(1)发行企业发行前三年所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与国家法规政策是否存在不符,如果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存在着与现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符或者越权审批的情况,发行企业应当提供省级税务部门出具的确认文件,并由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发行企业同时在招股文件中提示可能被追缴税款的重大风险提示;(2)发行企业应当充分披露发行前三年有无税收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3)对于不符合国家税法规定的或者违反国家税法的地方性税收优惠政策可能存在被追缴(包括滞纳金)风险,一般要求由发行前原股东承诺承担。风险提示: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