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在买方签收时转移。交付之前,卖方承担损失风险;之后由买方承担。代为签收人签字后,所有权和风险也随之转移。买方通过电话指示交付也视同交付。 法律分析 货物所有权在买方签收时即转移,标的物的风险也随之转移。在交付之前,如果货物毁损或灭失是由于卖方原因,卖方应承担风险;交付之后,买方应承担风险。如果买方通过电话要求物流公司将货物交给物业管理公司或门卫等代为签收人,这也应视为指示交付,所有权和风险在代为签收人签字后转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电子合同的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提供服务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电子合同的标的物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物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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