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费用最高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对于居间合同最高收费标准是多少,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居间费用的多少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对于约定不明的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规定,由委托人或者双方平均负担。 一、签了居间合同发现贵了怎么办 签订居间合同后,发现居间报酬贵了,可以和居间人协商降低居间报酬,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减少报酬。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申请减少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报酬请求权】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二、双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中介费是否还要给 只要居间人完成居间服务,促成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就已完成了居间义务,当事人应当支付居间报酬。理由如下: 中介机构提供的是居间服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在居间人的介绍下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并向居间人支付报酬。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居间人按照居间合同的约定,通过媒介服务促成合同订立的,居间人有权按照约定请求合同当事人支付居间报酬。居间报酬的支付是以居间人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成立为条件。合同是否已经履行不影响居间报酬的支付。居间合同与因居间行为而促成的合同属于两个独立的合同。居间行为所介绍的当事人之间合同一经成立,居间人的作用即结束,因此,不能要求合同履行作为支付居间报酬的条件。 因此,现实中要是房屋中介公司已经促成买卖双方达成房屋买卖合同,居间行为已经完成的情况下,即使买卖双方最终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仍然需要向房屋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 三、居间合同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当事人主体:居间合同应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详细名称或姓名、住所。 (2)居间合同的标的:主要指委托人和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委托的居间事项 (3)期限:是指居间合同履行期限,即生效及终止日期。 (4)居间事项的种类;是指为了某项财务或利益的类别及范围。 (5)酬金的给付:居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酬金的数额、给付方式、时间、地点等。 (6)费用的负担: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属于哪一类费用应由哪一方承担。 (7)违约责任:居间合同中应明确规定违约方应承担责任的具体方式,以便守约方、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处理违约责任时有所遵循。 (8)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是指在合同中约定,当发生合同纠纷双方自行协商不成时,是选择到仲裁机构仲裁,还是到法院诉讼。 (9)其它约定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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