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后,收到新的征收征收补偿决定书后,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争议,获得合理的拆迁补偿。如果被拆迁人在法定期间内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即使其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政府也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一制度设计着眼于拆迁进程的顺利推进。的确不能排除存在部分被拆迁人“非暴力,不合作”。他们既不与拆迁方展开谈判,对于政府的决定也不寻求救济,也不去主动搬迁腾出房屋。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法第二十八条又同时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