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是什么 |
释义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人民法院审理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案件,不应当适用简易程序: 1、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2、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3、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4、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5、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6、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不建议或者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1、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2、对于案件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3、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4、被告人是否犯罪、犯有何罪存在争议的; 5、被告人要求适用普通程序的; 6、被告人是盲、聋、哑人的; 7、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8、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不是所有的案件都是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现实中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也是比较多的。实践中,犯罪行为及其社会危害性都不严重的轻微刑事案件,并且被害人有足够的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不需要人民法院进行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就适用简易程序。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四百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 (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或者对主要犯罪事实有异议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具有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情形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建议人民法院不适用简易程序。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几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刑事诉讼中同样存在简易程序的使用,有以下情形: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2、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3、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民事案件中,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范围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 (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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