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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业主对共有部分行使权利,承担义务,除应当遵守物权法
释义
    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放弃权利。业主转让专有部分时,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业主对建筑区划内的停车位享有优先满足权,占用共有道路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不得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业主需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分摊公共面积、设施维修基金。费用分摊按业主专有部分占总面积比例确定。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的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有什么规定
    根据《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法律依据
    1、业主对建筑物内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规定明确的是共有和共同管理的原则。
    2、业主对共有部分物权,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同时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这说明,共有物权的权利与义务是伴随专有物权同生同灭的。业主对共有物权的权利义务不可分割。
    3、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条规定强调的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的车位和车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也就是说,业主对开发商出售的车库和车位享有优先满足权,而占用共有道路和场地的停车位则属于业主共有,所有业主都有同等的使用权。
    4、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这一规定强调的是业主必须接受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制约的义务,同时业主行使个人物权时必须履行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的义务。
    5、业主应该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分摊公共面积、公共设施维修基金的义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结语
    根据《民法典》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共有部分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也一并转让。此外,车位、车库应优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占用共有道路或场地的停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还需遵守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不得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需征得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同时,业主应履行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和分摊公共面积、设施维修基金的义务。以上是《民法典》对业主对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七条 物业管理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考虑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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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2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