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 |
释义 | 证明标准又称证明要求,是指法官在诉讼中认定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程度。证明标准确定以后,一旦证据的证明力已达到这一标准,待证事实就算已得到证明,法官就应当认定该事实,以该事实的存在作为裁判的依据。反之,法官就应当认为待证事实未被证明为真或者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 证明标准与举证责任问题具有密切关系。有争议的法律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一旦确定由一方当事人负担后,随之而来的问题是证据必须达到何种程度,事实的真伪不明的状态才算被打破,提供证据的负担才能够解除,败诉的危险才不至于从可能转化为现实。这些都取决于对证明标准的合理界定。对于当事人来说,只有了解了证明标准,才不至于因为对证明标准估计过低而在证据明显不足时贸然提起诉讼,同时也不至于由于对证明标准估计过高而在证据已经具备的情况下不敢起诉。在证明过程中,提供反证的必要性也同证明标准有关,因为只有当负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本证已达到证明标准,法官将作出有利于该当事人的认定时,另一方当事人才有提供反证的必要。 对于法官来说,只有明确了证明标准,才能够正确把握认定案件事实需要具备何种程度的证据,才能以之去衡量待证事实已经得到证明还是仍然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才能决定是否有必要要求当事人进一步补充证据。证明标准与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也有密切关系。民事诉讼法把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作为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改判的原因之一,把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作为当事人申请再审和检察机关提起抗诉的法定事由,而证据不足,实际上也就是证据未达到认定案件事实所应当达到的证明程度,不符合证明标准。因此,科学、合理地确定证明标准是诉讼证明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要想争取能够被法院所采信的话,肯定是需要符合我国法律当中所规定证据的三性要求的,也就是说必须要符合真实性关联性以及相对性的合法性,同时也是有一定的证明目的。 一、补强证据规则设立的意义何在? 法律之所以设立证据补强规则,其目的在于保证司法公正,防止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判断上的错误,从而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该规则对于确保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均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为限制法官在诉讼中采信证据时滥用自由裁量权设定了规则 在民事诉讼中,虽然有法定的证据规则,但是,对于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是否有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强弱等等仍然需要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认识能力、职业道德等因素,通过自由裁量的方式进行,这种自由裁量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强弱的过程,为法官滥用权力创造了条件。而补强证据规则的出台,则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法官评判证据证明力时拥有的自由裁量权。 2、为引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民事诉讼中如何举证指明了方向 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在民事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这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证据规定》第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属于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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