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协议属于房屋买卖合同吗 |
释义 | 居间协议不同于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提供媒介服务的报酬合同,而房屋买卖合同是交付房屋和支付金钱的合同。《民法典》没有明确规定居间协议,只规定了中介合同。 法律分析 居间协议并不是房屋买卖合同。《民法典》没有规定居间协议,只规定了中介合同。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是双方签订的一方交付房屋,一方给付金钱的合同。 拓展延伸 居间协议的法律地位与房屋买卖合同有何不同? 居间协议与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地位上存在一些不同之处。首先,居间协议是指由第三方居间人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发挥调解、协调作用的协议,其目的是促成双方达成买卖合同。居间协议本身并不直接涉及房屋买卖的权益转移,而是起到协助、促进的作用。相比之下,房屋买卖合同则是买卖双方直接订立的具有权益转移效力的合同。 其次,居间协议的违约责任相对较轻。一般情况下,如果居间人未能履行其协助促成买卖合同的义务,其违约责任仅限于退还已支付的居间费用,而不承担其他赔偿责任。而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责任则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可能涉及违约方的赔偿责任。 总之,居间协议在法律地位上与房屋买卖合同存在明显的区别。居间协议是为了促成买卖合同而存在的协议,其责任和效力相对较轻,而房屋买卖合同则是具有权益转移效力的合同,违约责任相对较重。 结语 居间协议和房屋买卖合同在法律地位上存在明显区别。居间协议是为促成买卖合同而存在的,其责任和效力相对较轻;而房屋买卖合同是具有权益转移效力的合同,违约责任相对较重。根据《民法典》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并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在房屋买卖交易中,居间协议并不等同于房屋买卖合同。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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