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
释义 | 应这样确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判处死列、无期徒刑的终身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从判决生效时计算; 2、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3、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从主刑管制判决生效之日起与管制同时计算。 一、刑事处罚中的附加刑有什么 刑事处罚中的附加刑如下: 1、罚金。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 2、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被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适用与主刑执行期间;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 二、所得税减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或者重大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也应相应缩短。具体来说,有三种情形: 1、被判处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按刑法规定,原判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与主刑相等,并同时执行,因此,被判管制的被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相应缩短,也应与减刑后的管制期限相等,否则不能同时执行。 3、被判有期徒刑减刑后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减刑后,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应当相应缩短,具体缩短多少,应视具体情况而确定,最少缩短后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三、哪个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 由公安机关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决生效后,送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造。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政治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之日起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应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监督;剥夺政治权利是一种资格刑,它以剥夺犯罪人的一定资格为内容。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剥夺政治权利既可以附加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