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丹东市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需要什么资料 (一)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捕捞辅助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四)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五)从省内外购置捕捞辅助船的,还应提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以及捕捞辅助船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二、丹东市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申请条件 凡渔获物运销船、冷藏加工船、渔用物资船和燃料补给船等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船舶,必须申办《捕捞辅助船许可证》,方可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三、丹东市捕捞辅助船的许可证核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二十三条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