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这是最低的限额。最高限额未作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同,普通合伙企业中的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普通合伙企业不允许有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 2)有书面的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由各合伙人通过协商,共同决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的出资可以用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其他财产权利缴纳出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名称。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企业的名称。该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管理的有关规定。 5)有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企业要经常、持续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物质条件。 一、合伙企业注册资本要求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没有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根据《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 1.私营合伙企业:对注册资金实行申报制,没有最低限额基本要求; 2.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3.有书面合伙协议; 4.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5.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6.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7.合伙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