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企业的风险金最后散伙时如何分配 |
释义 | 合伙后散伙财产如何分配的问题的规定是: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一、合伙人退股该怎么清算? 合伙人退股该这样清算: 1、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2、扣减退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3、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一般采取退还货币或者退还实物的方式。 合伙人退股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准备退股的合伙人即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按照退货人的持股比例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二、合伙人撤资的规定是怎样的 合伙人撤资的规定如下: 1、合伙协议约定财产退还方式的,按其约定; 2、没有约定的,全体合伙人可以协商决定退还实物或货币; 3、对企业造成损害的,应当扣除损害赔偿金额。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合伙人退伙时,其他合伙人应当根据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退伙人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应当相应扣除赔偿金额。退休时有未结算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在事务结束后结算。合伙企业财产份额退还方式由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或者实物。 三、合伙人退伙应承担的责任 1、合伙人退伙时对未到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扣出相应份额,对外承担无限责任,对内不应承担责任 合伙人在退伙结算时,对已确定金额但还未到期的债务该如何承担,法律没有具体的规定。笔者认为,对这种合伙债务,在结算时应扣出相应份额,即扣出退伙人所应承担的份额,待债务到期后由合伙企业偿还或者协议约定偿还方式。在未约定的情况下,退伙人已被扣出相应的还款份额,其还款责任已尽。但如果因为合伙企业后来经营不善,导致合伙企业资不低债,该债务应如何承担?虽然退伙人对内已尽还款义务,但对外仍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人在偿还合伙企业债务后,可以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其偿还的所有金额而非其承担份额之外的金额,因为合伙人在退伙时对其应承担的金额已经扣出。 2、退伙人在退伙时因退伙前的相关业务产生的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这种情况下,退伙人无疑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对基于其退伙前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收益也应享有权利,但难点在于如何界定何为退伙前的原因。 笔者认为,应以第三人是否知道退伙人已经退伙和退伙人的退伙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要件相结合来判断。如果第三人不知道退伙人退伙且退伙不符合相关法律要件,则应视为退伙前的原因;如果第三人不知道退伙人退伙但退伙人的退伙符合相关法律要件(如已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则不能视为退伙前的原因。 3、合伙人被除名退伙或擅自退伙,对外应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应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人被除名或擅自退伙时,可以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同时由于合伙人未履行合伙义务或故意损害合伙企业的利益才导致被除名或擅自退伙,参照《合伙企业法》第五章的规定,退伙人除承担补充连带无限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或赔偿债务。 4、合伙人退伙无效或不符合相关法律要件,对外承担连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后退伙,但却因不符合相关法律要求等原因导致退伙无效,与合伙人入伙无效的道理一样,退伙人对外应承担补充无限连带责任,对内不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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