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土地征用名词解释 |
释义 | 土地征用名词解释如下: 1、土地征收一般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桥梁建设、道路建设、城市发展等; 2、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改变集体土地的性质为国有土地是必要的; 3、国有土地可以依法进行一系列建设,如无征地建设。住房,即小产权房,国家建成后,是商品房。 关于土地征收的国家补偿标准如下: 1、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的利用等诸多因素; 2、我所居住的城市是相对发达的东部沿海城市,但其立场却相对落后; 3、在不同的地方,如位于城郊的地方,补偿的方式差别很大。 土地征用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在法律关系上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土地征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是特定的,征用方只能是国家,被征用方只能是所征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民集体; 2、征用土地具有强制性; 3、征用土地具有补偿性; 4、征用土地将发生土地所有权转移。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九条 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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