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除吗? |
释义 |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内,劳动关系还处于非正式状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审查,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进行了解的期限。《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就业管理问题的请示函》对试用期定义为使用者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相互理解,选择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间。许多用人单位认为,试用期是用人单位考察劳动者是否适应或合格,用人单位有考察权和留用决定权,因此用人单位在试用期间只有主观认定才能自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种说法明显是错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如果劳动者有以下情况之一,使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使用者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个人欺诈、给使用者造成严重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使用者建立劳动关系,严重影响本公司的工作任务,或者使用者拒绝纠正的; (5)根据本法第26条第1条的第1条规定,劳动合同无效的; (6)根据刑事责任追究的情况。由此可见,劳动者在试用期间必须具备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使用者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不能只凭主观认定擅自行使解除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