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质权合同应该具备哪些条款 设定动产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权合同。如果当事人采用口头方式订立质押合同,该质押的设定是无效的。 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4)担保的范围; (5)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但不能简单宣告合同无效。根据《物权法》第211条规定:“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产质权中的交付要求 动产质权的设定不仅要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还必须要移转动产的占有。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1、交付是质权的成立要件。 不交付标的物的质权不成立,但是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担保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2、交付包括现实交付、指示交付和简易交付,但不包括占有改定。 3、质权人曾经占有质物又返还给出质人的,质权不得对抗第三人。《担保法解释》第87条:出质人代质权人占有质物的,质押合同不生效;质权人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后,以其质权对抗第三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不可归责于质权人的事由而丧失对质物的占有,质权人可以向不当占有人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返还质物。 4、交付的标的物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