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背景材料 一、宝能系提起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是否合法 二、万科罢免王石董事身份所需的条件 根据万科公司章程第121规定:“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但股东大会在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可以以普通决议的方式将任何任期未满的董事罢免,但此类免任不影响该董事依据任何合约提出的索偿要求。”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除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外,其余决议,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即可。 作为一家上市公司,股份极为分散,万科的前十大股东合计持股为43.5%,等到召开股东会的那天有多少股民参加投票不得而知。 但是,若钜盛华(持股8.40%)及前海人寿(持股3.17%)联合万科第一大股东华润股份(持股15.27%),则三方持股比例已达到27.84%。 因此,本次由宝能系一手导演的逼宫大戏,若王石没有广大股民的支持,则这场逼宫大戏很可能以宝能系胜利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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