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诈骗罪的帮助犯的辩护意见应该怎么写? |
释义 | 团伙诈骗,在刑法中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帮助犯,是指共同犯罪中没有直接参与犯罪的实行行为,而是向实行犯提供帮助,使其便于实施犯罪,或者促使其完成犯罪的人。团伙诈骗中,为直接实施诈骗的人提供工具或者条件的人,是典型的“帮助犯”。 团伙诈骗中的“帮助犯”,大部分是为直接实施诈骗的人提供工具或者条件的人。如在钓鱼网站诈骗案件中,提供域名的当事人;在电话诈骗中,负责到金融机构(或ATM)取钱的人。这类当事人,没有直接实施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行为,但为他人的诈骗提供了帮助,如果符合共同犯罪的规定,会构成诈骗共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行为人构成共犯,应该符合两个条件:一、客观上有共同犯罪行为;二、主观上有共同犯罪故意。 在团伙诈骗中,“帮助犯”涉案,一般是因为已有直接证据表明其提供了帮助行为,如帮助诈骗实行犯取钱的,一般有视频(比如银行柜台视频、ATM视频)、银行交易记录证实;提供域名给诈骗实行犯设立钓鱼网站的,一般有域名登记信息证实。如果从行为人是否提供了帮助行为的角度来辩护,一般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这种辩护思路常常不具有可行性。 根据前面介绍的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仅是在客观上为他人的诈骗提供了帮助,但没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如不知道他人是诈骗,将不构成诈骗的共犯。因此,行为人是否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是这类案件的辩护关键所在。如,A转让了一个域名给B,B用之开设钓鱼网站诈骗,A在客观上为B的诈骗行为提供了帮助,但A只有在对B将用该域名实施诈骗存在主观明知,才构成B的帮助犯;又如,A受B的委托,从银行卡中提取一笔钱,该笔款项是B和他人诈骗所得,A在客观上为B的诈骗提供了帮助,但A只有存在事前共谋诈骗的故意,才构成B的帮助犯。 对于炸骗案一般都是团伙作案。但是有的人并未其特别大的作用,并且嫌疑人在犯罪之后有悔改措施的话,辩护人可以通过其犯罪的背景来解释犯罪嫌疑人为什么会犯罪,可以让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进行酌情处理,让其有一次新的改过自新的机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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