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维护法律的尊严。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必须严格执行。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必须维护。这对于维护法律在群众中的威信,维护法律的尊严,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如果发现生效的判决或裁定确有错误,那么,当事人或其他有关售货员使用申诉状提出申诉,实事求是地要求纠正错误,也是必要的。因为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是我国审判活动中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必须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错误加心改正。旧社会是“官无悔判”的,他们往往会坚持错判。我们社会主义法律机关,则是本着对人民负责的精神,实事求是,对错判必须重新审理,以坚持真理、修正错误。这样做,更有利于维护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严肃性,更能提高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2)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申诉状是运用特殊程序保护申诉人合法权益的诉讼文书。用书状申诉的一种形式,是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诉讼权利的体现。 法律客观: 《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六条,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