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房子写成孩子的名字? |
释义 | 律师解析: 法院对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标准是:1、两周岁以下的儿童,在没有特殊情况的情形下,一般由母亲抚养,父母之间也可以协商;2、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视情况而定;3、考虑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对孩子的照顾因素;3、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要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争取抚养权的,可以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1、孩子生活、就学状况的证据。上学方便、教育资源优质。2、父母双方的经济收入。可以是工资收入、教育程度差异不明显。一方的教育思想理念更易被孩子接受。3、基本身体条件、状况的取证。如果一方有父母的帮衬,可能更好争取抚养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第一条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二条 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第三条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四条 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五条 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六条 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