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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涉及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的相关法规条文有哪些
释义
    采用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其最显著的特征,是将竞争机制引入了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活动之中,使得招标方能够通过对各投标竞争者的报价和其他条件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报价低、技术力量强、质量保障体系可靠、具有良好信誉的承包商作为中标者,与之签订承包合同,这显然有利于保证工程质量、缩短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利益。正因为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的招标投标具有上述明显的优越性,符合建筑工程市场竞争的要求,因而必然成为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中采用的主要方式。 法律咨询:涉及建设工程承发包模式的相关法规条文有哪些 律师回答: 《建筑法》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五条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发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予以取缔,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七条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对因转包工程或者违法分包的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十八条在工程发包与承包中索贿、受贿、行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分别处以罚款,没收贿赂的财物,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对在工程承包中行贿的承包单位,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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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9 12:3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