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发现女朋友已结婚,所送礼物是否可以要回? |
释义 | 恋爱当中,为了表达好感,增进感情,或为了与对方结婚,双方经常互送礼物。假如在恋爱中,突然知道对方竟然是已婚的,曾经送出去的礼物可以要回来吗? 案情: 张三到了适婚年龄,但还没有女朋友。他平时喜欢打网游,在网上玩游戏时认识了李四,两个人情投意合,关系也从网上发展到了线下。张三与李四很快建立了恋爱关系,像普通情侣一样,遇到情人节、纪念日等,张三都会给李四转账,送礼物。这样交往了一年,张三向李四求婚。 出乎张三的意料,李四竟然拒绝了他的求婚。并且告诉他,她早在两年前就与钱先生结婚了。张三这才得知,原来自己的女朋友竟然是有夫之妇。张三觉得感情受到了欺骗,起诉要求李四返还他曾经发出的红包,共计2万元。 一、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三能否要回恋爱期间送给李四的2万元。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恋爱时,并不知道李四已婚。与李四恋爱一年后,张三才被告知李四已婚。此时,两人恋爱关系已持续一年,张三基于促进感情的目的,合计赠与了李四2万元现金。 张三在恋爱过程中的赠与是为了促进感情,乃至达成结婚的目的而作出的。但是李四已婚,导致张三想与李四结婚的意图根本不能实现。从一般的公序良俗和道德准则来看,如果张三事先已知李四已婚,其大概率不会基于前述原因作出这种赠与的行为。因此,其赠送红包的行为实际上是受欺诈作出的,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撤销。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48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157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分析与总结 第一,关于赠与是否受欺诈的分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受欺诈,主要需符合以下4个要件。 1.欺诈人有欺诈的行为; 2.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3.受欺诈人因欺诈行为陷入错误认识,并作出意思表示; 4.该意思表示违背受欺诈人内心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我国,一人的婚姻状况属于个人隐私,非经法定程序,其他普通公民是无法通过合法公开的手段查询的。因此,在恋爱过程中,判断一方的婚姻状况一般只能通过其本人,或其周围亲戚朋友的陈述。如果一方已婚,则负有告知对方自己婚姻状况的义务。 若因一方故意未如实陈述自己的婚姻状况,导致对方陷入其单身的错误认识,从而发展恋爱关系,作出赠与行为。由于已婚者无法再与他人缔结婚姻关系,一般情况下,赠与方想与对方发展长久关系乃至结婚的目的不能实现。在受赠方未告知其已婚的情况下,认为其在接受赠与时具有欺诈的故意。 第二,若张三明知李四已婚仍然赠与财物,则赠与不可撤销 本案中,假如两人刚认识,李四就已经告知张三自己已婚。张三明知李四已婚仍然愿意与其维持恋爱关系,并自愿赠与财物。李四没有隐瞒自己已婚的事实,张三也没有基于李四的隐瞒而产生错误认识。在这种情况下,张三的赠与没有受到欺诈,而是出自其内心真实的意思表示,此种赠与行为不可撤销。 与有配偶者恋爱并赠与个人财物,若有配偶者未告知赠与方其已结婚,赠与方以有配偶者欺诈为由请求撤销赠与行为并返还财物的,一般予以支持。 该内容由 梁勤栓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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