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企业年金作为一种补充性质的养老保险,并非具有强制性规定缴纳,而是由企业和员工协商形成的制度,所以企业年金是否可以转移也是分不同情况的。如果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新就业单位已经建立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当随同转入新就业单位企业年金。如果职工新就业单位没有建立企业年金的,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以暂时由原管理机构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如果职工辞职,情况又会有不同。职工辞职后,企业应当对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的缴费及投资收益作归属处理。职工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完全归属职工个人,企业缴纳部分按照方案规定归属于职工个人。如果职工再就业后或者未就业,就和上面一样处理。 如果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如果没有达到相关领取条件,是不可以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