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出公诉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实践中,就具体案件来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可以确认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4)属于单一罪行的案件,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已经查清,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无法查清的; (5)属于数个罪行的案件,部分罪行已经查清并符合起诉条件,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 (6)无法查清作案工具、赃物去向,但有其他证据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 (7)言词证据中主要情节一致,只有个别情节不一致且不影响定罪的。对于符合上述第 (2)种情况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罪行起诉。因此,对那些并不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则没有必要查清,司法实践中那种查清案件的一切事实后才提起公诉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综合上面所说的,案件到检察院之后只有拥有合法的证据才能提起公诉,对于提起公诉的时间一般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快者一个月左右,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这样才能保障到让违法者付出该有的代价。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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