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举证、质证 |
释义 | 一、公诉人可以按照哪些方式举证、质证 1、在法庭审理中,按照审判长要求,或者经审判长同意,公诉人可以按照以下方式举证、质证: (1)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2)对于不影响定罪量刑且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其证明的事项、内容作出说明; (3)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可以归纳、分组示证、质证。 2、法律依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九十九条 二、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 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担,表现为以下4个方面,即4句话: 1、由控方承担 (1)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执行控诉职能的国家专门机关承担,即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承担。 (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应当对其控诉承担证明责任。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有罪或者无罪),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陈述,而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沉默权。 3、在例外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承担一定的证明责任 这一例外情况主要是指我国刑法对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负有说明其明显超过合法收入的那部分财产的来源的责任,如果不能说明来源是合法的,则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处。这是典型的证明责任倒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无罪责任的一个例外。但是,证明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并差额巨大这一事实存在的责任,仍然由检察机关承担。 4、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 按照刑事诉讼法学理论,法院在诉讼中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法院只对诉讼双方提出的证据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判断,从而裁定(认定)诉讼双方的主张是否成立。法院在诉讼中没有自己的主张,因而也就无所谓证明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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