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 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秘密,即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只有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 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 立案 标准的规定》,本案立案标准包括: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1项(件)以上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2项(件)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件)以上的; 4.向非境外机构、组织、人员泄露国家秘密,造成或将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防安全或者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行为等; 5.通过口头、书面或者网络等方式向公众散布、传播国家秘密的; 6.利用职权指使或者强迫他人违反国家保守秘密法的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 7.以牟取私利为目的泄露国家秘密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第二条第四款 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泄露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2、泄露机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的; 3、泄露秘密级国家秘密3项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4、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秘密文件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犯罪行为的立案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