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经济侦查大队隶属于公安部门,是针对国内经济案件做侦查的部门,侦查范围包括合同诈骗、金融诈骗、挪用资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制贩假币、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