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1、维持判决(证据确凿,适用 法律法规 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否定原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指控,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判决。 2、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是司法解释创造的一种新型判决,需要注意: 其与驳回起诉裁定是两码事; 无论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若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证据和法律的有力支持,就可以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司法解释第56条规定了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四种情形: 原告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而理由不能成立的,只能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在汉语语言里维持往往指向对有形事物的维系,被告不作为合法,似乎无可维持之物,故采用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有不合理问题,若 法院 判决维持有支持不合理行为的嫌疑,故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同时提出司法建议有利于被告纠正不合理的行政行为; 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因事过境迁而需要改变其内容或效力,而法院判决维持可能为被告改变其行为设置障碍,故采用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3、确认判决 司法解释第57条、第58条的规定,确认判决分确认合法或者有效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两种 (1)确认合法或者有效判决 条件是: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 不适宜作出维持或者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比如,甲与乙发生民事争议,甲向A机关请求裁决,A机关拒绝进行裁决,甲又向B机关申请裁决,B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甲认为A机关没有履行法定职责,故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A机关的不作为违法。法院认定A机关依法没有管辖权,故不作为是合法的。但此时,既然A机关乃不作为,故判决维持不适宜;若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由于甲是要求法院确认违法,驳回诉讼请求没有直接表明不作为是否合法,故判决确认合法更为适宜。 (2)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 具体适用的情形如下: 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判决责令履行已无实际意义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之内容的;(一般针对即时强制情形)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无效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虽然违法,但撤销该行政行为后将给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的,可以确认其违法,并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造成损害的,可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诉讼过程中,被告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但被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 4、撤销判决 包括:全部撤销;部分撤销;撤销重作(除因违反法定程序而遭撤销的以外,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作) 适用的情形: 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5、履行判决 适用于不履行或拖延履行的情形。 拖延履行无须证明行政主体主观上有故意或过失,只要行政主体在合理期间内无法律理由和事实理由推托的,就可以判定其无理拖延 6、变更判决(显失公正的 行政处罚 ) 7、赔偿判决 法律客观: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相关知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有关规定的内容: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第二十六条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为共同诉讼。第二十七条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第二十八条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第二十九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