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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西一青年拒服兵役受罚,拒绝服兵役有什么后果
释义
    近日,戴某因拒服兵役收到了江西省泰和县人武部开具了行政处罚认定书。戴某于今年初自愿报名参军,体检合格,政治考核合格后,于今年3月从泰和县人武部应征入伍至武警新疆总队某部服役,入伍前组织其进行思想教育并签订《入伍承诺书》。但是,入伍后他无正当理由,多次不参加部队执勤、训练、教育,不服从部队管理,5次书面提交退出现役申请,并企图私自逃离部队和采取极端方式威胁部队。经县征兵办公室、澄江镇武装部和其家长反复教育后仍不悔改,于2021年6月被武警新疆总队除名并退回原籍。
    泰和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67条,经县征兵领导小组研究决定,根据《关于同意对戴某拒服兵役行为进行处罚的批复》,对他做出如下处罚:
    1、收回入伍通知书,取消义务兵优待和军属相关待遇,并按照泰和县2020年义务兵优待金标准(12612元)的2倍标准给予罚款25224元。
    2、不得录用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3年内不能录用为泰和县辖区内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合同制员工。
    3、本人户籍信息系统兵役状况一栏注明为拒服兵役,永久不能变更,两年内不能办理出国(境)手续,已办理的立即撤销。
    4、两年内不得办理升(复、入)学手续。
    5、两年内不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务工证明手续。
    6、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人主体名单,并纳入其个人信用记录。
    7、通过新闻媒体向全社会通报其拒服兵役行为。
    一、拒服兵役收到处罚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服兵役需要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可知,服兵役所需的条件有:(1)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应当被征集服现役;(2)当年未被征集的,在二十二周岁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现役;(3)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的征集年龄可以放宽至二十四周岁。(4)根据军队需要,可以按照前款规定征集女性公民服现役。(5)根据军队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当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七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服现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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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0:09: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