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房地一并抵押 (1)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将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所谓“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依据规划,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之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具体而言: (a)如果以整栋房屋抵押,就是指该房屋“实际”占地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b)如果以区分所有的建筑物抵押,则是指该建筑物所占的相应比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2)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将土地上已有的建筑物、构筑物一并抵押。 注意: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也应一并抵押。 (3)抵押人未依照前述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即使当事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一并抵押,法律也“推定”当事人已经将房地一并设立了抵押。此种推定属于“不可推翻的推定”,当事人不能以协议加以排除,也不能事后否定此种一并抵押的效力。更有甚者,即使当事人在办理抵押登记时,只办理了建筑物的抵押登记,而没有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登记,或者只登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而未登记建筑物抵押,就视为已经“一并”就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建筑物办理了抵押登记。 (4)押人将房、地分别抵押给不同的债权人的,则构成重复抵押。 2、土地上的新增建筑物“不属于”一并抵押的范围,但属于“一并处分”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三百九十七条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三百九十八条 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