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侵权民事救济方式 |
释义 | 我国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一般包括民间调解、行政裁决、仲裁和诉讼等。具体到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救济途径,则包括谈判协商、行政处理、仲裁解决、民事诉讼、刑事控告等;涉及货物进出口的,还可以申请知识产权海关保护。针对不同的侵权行为,权利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各种救济途径的特点选择最佳途径。 一、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原则是什么 (一)全部赔偿原则 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现代民法的最基本的赔偿原则,是各国侵权行为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通例。 全部赔偿原则的含义,是指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财产损失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应当全部赔偿,赔偿应以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为限。 (二)法定标准赔偿原则 鉴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殊性,其损害事实、后果的不易确定性,不少国家的知识产权立法规定了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定赔偿制度。即规定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应当赔偿的数额多少。这在著作权立法中尤为突出。 所谓法定标准赔偿原则,是指由知识产权法律明文规定不法侵害知识产权造成损害,应赔偿损失的具体数额(或数额幅度)。在人民法院无法查清受害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营利数额,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赔偿额进行赔偿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确定赔偿数额。在知识产权立法就此规定以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解释,以弥补立法的不足。 (三)法官斟酌裁量赔偿原则 无论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法律条款规定得多么严密、具体(这实际不可能作到),无论是适用全部赔偿原则还是适用法定赔偿原则,都不能排除法官根据开庭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对法律的具体适用,以及在法律规定的赔偿数额幅度之内根据个案情况的裁量。 法官在斟酌确定损失赔偿额时,根据总结的审判经验,一般应当考虑以下要素: 1、受害人所受损害后果(包括财产和非财产)是否严重; 2、侵害行为所致某种知识产权保护对象价值降低程度; 3、侵害出于营利或其他不当目的; 4、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如是过失,是重大过失还是一般过失); 5、侵害行为情节恶劣程度; 6、侵权人获利情况; 7、侵权行为的社会影响; 8、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 (四)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 精神损害赔偿限制原则,是指对公民、法人等民事主体享有的知识产权中精神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 二、知识产权侵权诉讼的内容是什么 (1)由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裁判引起 专利权和商标权需要行政机关确权,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律,当事人对该确权决定不服可以向行政裁判机关(即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对该复审决定(其实质是行政裁判)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2)由国家行政机关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引起 在知识产权确权和转让、使用过程中,确权机关依相关知识产权法,对当事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决定、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行政相对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 (3)由地方知识产权治理机关行政执法引起 对于具有知识产权执法权的地方各级知识产权管理机关,可以对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调解,相对人对该处罚或者调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该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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