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运输合同是不是有偿合同 |
释义 | 运输合同是有偿合同。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承运货物运送到指定地点,托运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托运人需要依照合同约定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一、民法典规定货运合同托运人的义务有哪些 货运合同托运人的义务有以下这些: 1、托运人如实申报义务 托运人办理货物运输,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收货人的姓名、名称或者凭指示的收货人,货物的名称、性质、重量、数量,收货地点等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 因托运人申报不实或者遗漏重要情况,造成承运人损失的,托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托运人提交有关文件义务 货物运输需要办理审批、检验等手续的,托运人应当将办理完有关手续的文件提交承运人。 3、托运人货物包装义务 托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包装货物。 二、提单欺诈的情形 提单欺诈的情形: (1)预借、倒签提单。倒签提单,是指提单签发日期早于货物装船日期的提单。预借提单,是指货物在装船前或装船完毕前签发已装船提单。这两种欺诈的本质相同,都是托运人与承运人在合谋之下签发的不符合实际装船日期的提单。 (2)以保函换取清洁提单。在国际货物买卖中,托运人为了避免取得不清洁提单进而银行拒绝支付的发生,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并承诺承担一切可能的损害,以换取清洁提单。司法实践中,若托运人出具保函的目的是善意的,即为了使具有货物轻微缺陷或者短缺不会被收货人拒绝收货,此时保函是承运人与托运人在合理且不违法的前提下做出的,应视为有效;若承运人批注的提单涉及严重的货物瑕疵且这种瑕疵足以导致第三方拒绝收货,承运人接受保函将被视为与托运人恶意串通,此种保函属于欺诈,无法律效力。 (3)伪造提单(空单)与货物状况记载不实。空单又称空头单证,指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或船长签发的与所载货物极为不符或者根本没有装货的提单。货物记载不实又称为货量差异,是指货物已经装船但实际装船数量与提单记载数量存在差异。提单所记货量是同等货物确已如数装上船的表面证据,当提单已转让第三者手上时,承运人便不能以任何理由作为抗辩,且须对提单所记载的货量差异负责。 (4)变造提单。变造提单是指卖方将承运人依照实际情况所开具的可能得不到议付的提单进行修改,使修改后的提单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以便获取货款的违法行为。 (5)欺诈的无单放货。主要指在FOB贸易条款下,契约承运人接受进口商的定仓指示,自己签发HOUSE提单,运输代理行提单叫给托运人,进口商与其指定的境外货代公司合谋欺诈,在该公司取得海洋提单,在目的港提货。同时,进口商故意在信用证中设置软条款,致使托运人因单证不符遭银行退单。托运人在货、款两空的情况下,凭HOUSE提单起诉契约承运人无单放货。 三、承运人免责事由有哪些 承运人的免责事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不可抗力。即无法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不可抗力作为人力所不能抗拒的法定免责条件,也同样适用于货物运输合同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情形; 2、货物的自然属性或合理损耗。货物的自然性质是指货物的内在属性。由货物的成分、品质决定,并使货物呈现出不同的特性。如液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自然挥发等。属于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因货物自然特性和运输特性不可避免的合理损耗所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没有关系,所以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3、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将危险物品按照普通物品包装等属于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货物的毁损、灭失,与承运人的运输行为无关,所以也不应当由承运人承担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 第八百一十三条 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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