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监察的主体是指谁 |
释义 | 一、行政监察的主体 (一)实施行政监察活动的主体是设立在行政系统中专司行政监察职能的机构。这一机构所实施的行政监察活动,属于行政机关的一种专门内部监督。 (二)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如企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领导干部。 (三)行政监察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任命的公务员的行为和行政机关的综合行政行为。 (四)行政监察是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惩戒活动的总称。 (五)行政监察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及其公务员廉洁高效地履行职责,实际上就是依法行政的问题。 二、管辖范围和职责监察部的监察对象是国务院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省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省、市、县级监察机关的监察对象,是所在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国家公务员,人民政府及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也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监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 1、检查监察对象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三、机关权限 1、检查权。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检查。 2、调查权。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进行调查。 3、建议权。监察机关可以对国家行政机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处理建议,可以对如何提高行政工作效能提出建议。对监察对象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遵守政纪的行为,对同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坚决斗争,作出显著贡献的个人或单位,向有处理权的机关提出奖励的建议。 4、行政处分权。在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违反政纪时,监察机关可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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