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派驻到合资、参股单位工作的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原用人单位与合资、参股单位对劳动者的工资、社会保险、福利等:1、有明确约定且劳动者没有提出异议的,按约定处理;2、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劳动者的相关待遇可由原用人单位和合资、参股单位共同负担。(二)、两个用人单位之间通过借调或者劳务协议,将劳动者从一个单位(原用人单位)借调到另一个用人单位(借调单位):1、如原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合同的,一般以原用人单位为一方当事人;2、但借调单位与劳动者或原用人单位有特别约定的,应分别情况确定一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