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案中犯罪中止需要法院判决吗 |
释义 | 强奸案中犯罪中止仍然需要法院判决。犯罪中止是属于犯罪的一种状态。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即构成强奸罪,需要经由法院对其罪责进行判决;强奸中止仍然是犯罪需要判决,只是在量刑时法院可根据具体情况免除或减刑处罚。 一、犯罪既遂可犯罪中止吗 关于犯罪中止,目前的通说基本认为在犯罪既遂后不再有犯罪中止。但依照《刑法》第24条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法条中并未规定犯罪既遂后不能构成犯罪中止,而且,从文意理解,只要做到“自动放弃犯罪”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中任意一项,即可构成犯罪中止,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和既遂与否并不必然相关。纵使从犯罪形态来说已构成既遂,但只要能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依法就应认定为中止,认为既遂后不存在中止的说法并无法定依据。而且从打击犯罪来说,如果既遂后就不存在中止,无疑将阻止犯罪人员在构成既遂状态后主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对保障社会利益、制止犯罪不利,与立法初衷相违。 既遂后还未出现犯罪结果的,通常会发生在危险犯中,当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已使侵犯的客体处于危险中,即构成既遂,但这时客体并未受到现实的伤害,如果此时行为人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笔者认为,还是应认定为犯罪中止。至于《刑法》第24条规定的这种情况下应免除处罚,对于重大的危险犯,究竟是免除处罚合适还是减轻处罚合适,或许值得探讨,但这已是另一个问题了。 二、怎么认定轮奸 轮奸是以强奸犯罪既遂为基础。轮奸又称集体强奸,是指二人以上违背受害者意愿,强行发生的性行为。轮奸是属于强奸罪的范畴,附属于强奸罪,作为强奸罪的加重情节予以规定。由于轮奸是强奸犯罪的量刑情节,故轮奸的构成必须以强奸犯罪既遂为基础。若强奸犯罪本身处于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状态,即强奸罪的客体在客观上未实际遭受侵害,既无客观的犯罪结果,则不可能产生刑罚加重的犯罪结果。其次,轮奸是共犯强奸犯罪中形成的犯罪情节。因为从定义上,轮奸是两名以上男子奸淫一同女子。在行为人的数量上,要求必须是二人以上。被害人的数量上,则严格限定为一人。仅有一名男子多次奸淫同一女子或多名女子,或多名男子分别奸淫多名女子均不符合轮奸的构成条件。 三、奸淫幼女如何判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对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对于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对于行为人既实施了强奸妇女行为又实施了奸淫幼女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以强奸罪从重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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