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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强奸罪中止可免除刑罚吗?
释义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明文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强奸中止,是指在实行强奸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强奸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强奸结果的发生,如实行犯主动放弃强奸、帮助犯及时制止了强奸后果的发生等,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后果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法定减轻、免除处罚情节)
    一、强奸罪中止是如何认定的
    (一)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中止犯罪的决意;
    行为人在客观上能够继续犯罪和实现犯罪结果的情况下,自动作出的不继续犯罪或不追求犯罪结果的选择。
    1、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2、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
    3、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
    1、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
    2、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
    3,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
    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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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48:54